泰政发(2001)21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6 00:00
浏览次数:

现将《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十二日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扩大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扩大开放新格局,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泰投资合作,带动和促进全市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泰发〔200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市外就是外的原则,对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不分所有制形式,凡形成市级财力的,享受国家、省和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引荐项目、资金的,在形成市级财力的范围内,对引荐者不分市内市外,均享受本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各项奖励属政府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成立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目标任务和考核奖惩措施,治理和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委员会下设招商引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投资鼓励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或扶持:
(一)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经营项目的,根据投资企业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合资合作企业按持股或投资比重)计算,前五年按3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20%给予奖励;
(二)投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省三等奖以上)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照本条(一)项规定上浮10%给予奖励;
(三)高新技术项目需要市内企业贷款筹措配套资金的,贷款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三年贴息扶持;
(四)本政策规定实施之前来我市投资的生产经营项目,从今年起,以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合资合作企业按持股或投资比重)计算,2001—2005年按30%给予奖励,2006—2010年按20%给予奖励。
本政策规定实施之前已经享受过本市优惠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市财政局予以处理。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以土地收益给予扶持:
(一)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经营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下的新建企业,按政府土地收益的8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全额扶持;
(二)政府以土地资产参股入股的,5年内不参与分红;
(三)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滩、废弃地、塌陷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地收益全额给予扶持;
(四)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享受政府土地收益扶持的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期未满进行转让、出租的,应当补缴剩余年限的政府收益。需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所获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本区域内的项目投资;在抵押权实现时,政府优惠部分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第七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的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根据项目和投资的具体情况,减免建设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直至政府收益“零费率”;对于生产经营过程 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
第八条 对我市经济拉动大影响大的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市外大集团、大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财政奖励、土地扶持等方面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贴息政策,按财政年度结算。由投资者在次年一月份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二月底将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章 引资奖励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的,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引荐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1.5%给予奖励。
除政府奖励外,受益企业对引资者的奖励,由受益企业自定或与引资者商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引荐者或受益企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将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章 环境治理
第十二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新建项目审批事项,实行一条龙服务,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至迟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一事一议的建设项目,按向国内外客商承诺的时限从快办结。
第十三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由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树立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国内外客商要求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我市、子女入托入学的,凭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由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学生借读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要加强开发区、民营经济园区等投资园区建设,加快交通、电信、电力、供水、供暖、供气、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满足国内外客商的投资需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国内外客商的投诉事宜。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研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行政审批部门不按本规定和时限要求办理审批项目的;
(二)对本规定的各项鼓励奖励扶持政策不按规定和时限要求落实到位的;
(三)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吃拿卡要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贴息、扶持资金的,由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资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非法手段干扰和影响项目建设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其它影响我市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环境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规定。
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落实各项鼓励和奖励政策、环境治理、监督检查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投资鼓励、引资奖励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外经招商引资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安军分区。
关闭
打印